据判法院判决书显示,男子王某的房子是2015年8月购买的,开发商承诺当年10月30日前交房,然而当王某交完钱后不久,开发商将楼盘停工了。


王某为了买这套房子,首付了7000多万,又从银行贷款了7000多万,而且楼盘停工时银行已经放贷,钱已经打给开发商。
最开始,王某还以为只是停几天,过不了多久就会复工,结果时间一天天过去,涉案楼盘丝毫没有复工的迹象,眼见希望变成了绝望,王某开始有了不好的预感。
直到停工两年,也就是2017年的时候,王某终于坐不住,他将开发商和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王某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并没有开发商延期交房,业主王某有权解除合同的约定。
也就是说,约定解除这条路走不通,至于协商解除这就别想了,所以只能走法定解除这条路。那么,楼盘烂尾,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吗?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开发商售卖的房子,如果变成了烂尾楼,便是迟延履行债务,只要因为开发商的延迟履行债务行为,使业主取得房产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业主就可以根据本条规定,诉请法院解除购房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开发商只是逾期交房几个月,业主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诉请法院解除合同,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这种情况下只能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王某诉请法院解除他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他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借款合同,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事情并没有结束。
王某得到法院的支持后,开发商没钱还银行,银行就把王某和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和开发商共同偿还5854万余元的贷款本金,并按年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
那么,王某是否应该偿还5854万本金?一审法院认为,王某遇到烂尾楼,银行仍要求其还贷,这有违公平选择,予以驳回。
原本以为事情会到这里结束,没想到银行又提起上诉,在二审时,法院有了不同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具体而言,王某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与银行签订的担保解除后,开发商应该将王某支付的首付款、利息和银行发放的按揭款,通通退回。
对上述问题,王某和银行都没有意见,但问题是,开发商现在没有钱,王某的首付款不退,银行的贷款也不还,这要怎么处理?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办理按揭,和银行签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银行诉请王某对这5854万承担连带责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虽然二审法院还说,王某赔偿后,可以向开发商主张损失,但大家都知道,现在开发商手里没钱,或者说钱早已被开发商挪用了、花完了,拿不出钱。
所以收到二审判决后,王某无法接受这样的判决结果,遂向最高法申请再审,希望最高法能来个一百八十度的大反转。
结果,王某没有失望,最高法院认为,在王某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要求王某归还贷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王某的责任,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最终,最高法以银行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公平原则,对本案予以了改判,王某最终获得了胜诉判决,不用归还剩下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