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德州市中心城区(含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运河经济开发区,不含陵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并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以及由政府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围绕这一新政,记者采访了德州市房管中心住房保障处主任王长水。王主任介绍,这是我市公廉并轨之后的第一个实施细则,它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和后期管理以及相关处罚措施。实施细则与此前执行的《德州市租赁型保障房实施细则》相比,具有六个明显的变化。
新政解读
变化一 外来务工人员也可申请公租房
1、中低收入家庭(含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常住户籍并实际居住;
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中心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新统计口径)的1.8倍(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8965元,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47元),和去年相比,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提高了6349元;2口及以下家庭不高于2.7倍(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8447元,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870元)。
申请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8平方米,且家庭总面积不高于60平方米(两代均有配偶和三代及以上同堂的家庭住房总面积可放宽至不高于84平方米),且申请人员的直系亲属无多余住房。
2、新就业职工(指18至35周岁的新就业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常住户籍并实际居住;
申请人未婚或离异(丧偶)且没有子女,已经就业并有比较稳定的收入;
申请人与直系亲属均无房,或申请人与直系亲属合计住房不高于84平方米且人均不高于28平方米。
60周岁以下的非新就业大龄未婚或离异(丧偶)人员,没有子女或子女已结婚的,按照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申报而不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本条条件申报公共租赁住房。
3、外来务工人员(指户籍在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之外,但在城市规划区之内就业并居住的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员取得公安部门签发的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居住证,或具有中心城区非城市规划区户籍,并在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实际居住;
申请人与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就业单位签订了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已办理营业执照;或已在中心城区进行就业登记;
申请人员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8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高于60平方米(两代均有配偶和三代及以上同堂的家庭住房总面积可放宽至不高于84平方米),且申请人员的直系亲属无多余住房。
与外来务工人员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不管就业与否均可随外来务工人员一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在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就业,现无业但长期在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居住生活,且有担保人证明的外地户籍人员,可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变化二 增加了电力、公用事业局两个保障部门
实施细则涉及市住建局、市发改委等14个部门。市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指导,并设实施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其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同时,增加的供电部门负责提供有关人员用电情况;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有关人员用水、用气情况。
变化三 家庭的认定更加明确
中低收入家庭和部分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均以家庭为单位。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员视为一个家庭。
父母与未婚(丧偶或离异且不带子女)子女或子女与单亲父母只要均在中心城区居住,均应视为一个家庭。
单身家庭(即1口人家庭)仅限中心城区无父母、无子女、无配偶,1人独立居住生活的家庭。
家庭人口数的认定。凡是符合上述规定,属于一个家庭的成员,均计算家庭人口数。
变化四 集中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不得申请
新的实施细则规定,中心城区城市特困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即城市“三无人员”)选择集中供养的也不再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变化五 无工资收入的由担保人承担缴租义务
公租房住户对承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其使用权不得转让。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及其它费用的,可以通报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对缴纳租金确有困难且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无工资(退休金)收入也无住房公积金的,由担保人承担缴租义务。
变化六 提供虚假材料者计入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保障对象应如实申报家庭情况,发现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首先计入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及保障房诚信档案。其中,尚未核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不予受理或核准并给予警告;已获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并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已获取的租金补贴责令退还,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回,并按市场价格补交房租。
逾期不退还或退回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还租金补贴或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计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